↧
标签:
转载 |
分类: 贵族精神消亡,流氓意识兴起 |
作者丨孙晓宁 已故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研室讲师
原标题丨由“汉奸”说起
“汉奸”不是个刑法罪名,可它的“威慑力”一点不比“犯罪”小。这让我想起曾经的“恶攻罪”(“恶毒攻击伟大领袖、英明领袖;恶毒攻击党;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反革命罪”。这是否从另一个意义上说“罪刑法定”是件多么重要的事?
“免于恐惧的自由”大体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明确禁止的前提下,你干了你想干的事(比如写篇文章),你说了你想说的话…… 你不会因此晚上睡不好觉,也不会因此就随便被请去喝茶。因为法律没说我这是犯罪呀。但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恐惧,那只能证明:即使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有预料,但如果这个预料与权力者判断是不同的,你一样有可能玩完。这个问题的关键我把它简化为:法治or法制。前者是“把法律关在笼子里”----它的意思是,谁(含私权利和公权力)也别把手往里伸,“伸手必被捉”。后者的意思大概是:“法律是管理民众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显然,按我以上的描述,我们还处在“法制期”。而“法制”好象有这么一些特点:1,“家长式”的,从而2,控审很容易走到一起(因为他们都是“统治阶级”、都是“家长”)使“居中公正审理”这件事几乎是不可能的(越是影响大、“反应民意”、“政治性强”的案件,越可能由权力操控)。3,“实质正义”享有不证自明的最高价值。而关于“什么叫‘实质正义’”这个在哲学上几乎无解的问题,在这一体制下也几乎不是问题:权力解释一切。4,很容易把法律问题政治化、道德化。
刘少奇和毛泽东都说过类似的话(且都是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法律只是约束、打击、消灭敌人的,如果约束到了我们自己,要考虑废除。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刘少奇,大意)“宪法嘛,是制定给别人看的,咱该怎么着还是怎么着”(毛泽东,大意)。所以,说到“汉奸”这个词,我大体是有恐惧感的。不是你理解的“做贼心虚”的恐惧,而是你不做贼甚至做帮助他人的行为也可能恐惧的那种心理。(在某某网站炮制的追杀名单中,)XXX,这个在我看来是中国最正直的艺术家,是“汉奸”;XXX,明理讲理的一个老人,是汉奸;XXX,学问人品俱佳,只是批评了几句“自己的祖国”,是汉奸;XXX,是汉奸……
大约十年前,我写过一篇关于汪精卫的文章,或说是看了一林性写者(与芦苇、赵无眠、马x鸣共享“网络四大汉奸文人”恶名)的长文真假汪精卫”后的感想。如果我连汪精卫是否汉奸都不敢确信,“汉奸”这个词对我的意义又在哪呢?
这里,我想从两个层面对那些张口对别人喊“汉奸”的人提个醒。一个层面是:“名”“实”要搞情楚了。它的意思大体是,同样的标准同样的适用。另一个层面则是,“汉奸”这个词太“道德化”了,法律人慎用之。骂人“汉奸”可能卸火功能很强。我想起六十年代中后期,我家邻居一位大婶总会隔三岔五的搬个小凳坐在园子中开骂,骂的最多的词是“你这不要脸的骚货”“婊子养的”“破鞋”,每每说出这些词时她会舒服很多。
这件事让我想了很多。第一,污名他人是人的本性。不管是否真的被侵犯,只要内心不爽就想骂。第二,如果被你内心认为特恶心的人侵犯了回头你就狠狠的把自己恶心一顿这事好象不太值。实际上这时你己坠落到你骂的人那个水准。第三,这可能还不仅仅是个胸怀和眼界的问题,更是个“群已权界”的问题----我这个用法,乃至我下面的解释可能都很牵强,我只希望我想说的观点你看懂了(决不是认同哟)。我想表达的是:天使的归天使,凯撒的归凯撒。如果它是个法律问题那就用法律的方法来解决。比如“出卖国家情报罪”“间谍罪”“泄露国家秘密罪”…那就适用《刑法》好了。如果是让你不舒服的言论,比如“日本人比大陆人懂礼貌,“香港人比大陆人守法律”“台湾人比大陆人有人情”…您就别学那骂衔的大婶了。
我总认为在一个法律并没有伸手的地方,道德的出现要慎重,尤其是在一个没有什么信仰、对身边发生的与己相关的琐碎小事并不在意却心牵“集体的利益”“国家的主权”的地方,道德大棒的挥舞真的没什么营养,它既不能改变你反感的那些人的想法,也凭添你心中那无名的怒火、甚至不自觉的变成你生活的一部分:两天不上网骂骂人这日子就过的不舒坦。
另外,看好各自的界线,也有利于公共权力的审慎使用。今天你觉得在巡警一路保护下、在“砸日本车没事、会为他们免修的”的暗示下、你爽了一把,明天你就别报怨警察随时收走你的电脑(政府认为“你丫电脑里啥尽是毛片呢!”),后天你会发现,你二十四小时都可能被监控。“警察国家”不是一天两天建成的,你我都是共谋。
博文链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