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巨贪3亿仍免死,究竟涉案多少才够死刑标准?
死缓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最近一次刑法修正案实施已经一年,就在这一个月里,连出三个典型判例。
获刑的人,有正部级地方一把手白恩培,有中央部委权力部门要员魏鹏远,还有地方国企高管于铁义。虽然级别有差异,但他们身上有着惊人的相同点:贪污、受贿金额特别巨大。
特别巨大是多大?于铁义3个亿,白恩培、魏鹏远2个亿。大家还记得开国巨贪刘青山、张子善么?他们涉案金额171亿元(旧人民币),相当于现在的171万,被判了死刑。副国级高官成克杰,涉案4000多万,也被判了死刑。而上述三位连续刷新共和国最高贪腐纪录的官员,却逃过一死。有小伙伴会问,究竟涉案多少钱才够上死刑标准?
这一问题不难回答,因为慎用死刑是当下司法实践的大趋势。贪腐上亿,论罪当死,鉴于有立功变现,可不立即执行。为了更好发挥惩戒作用,宣判时同时确定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震慑作用立见。
而更为费解的问题在于,涉案数额相近而刑期差别较大,这其中的裁量“空间”在哪?以近期的判决结果为例,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涉案1800多万,被判12年;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涉案2400多万,被判无期。
上文提及的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等人,今后也有被减为无期的可能。林存德的涉案金额接近王敏,却与贪腐3个亿的人结局相近,原因为何?广东厅官落马数量全国第一,而众多重量级老虎落马的背后,都有林存德的身影。这位曾手握人事大权的厅官,对于当地政治生态的恶劣影响不言而喻。
数额,是衡量刑期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五千元的就要立案;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几个标准,是1988年作出的,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10万元此前是个大数目,贪污10万以上就可能判处重刑。而在经济发展到当今水平后,衡量标准势必发生变化。
去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的规定了三档刑罚,并且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这样一来,单纯通过数额量刑的标准,就变成了数额加情节综合判定的标准。在众多被判无期的官员中,数额有多有少,这其中的差别,就是社会危害程度。
法学专家解释说:新标准是符合实际的,特别适用于解决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贪腐问题。原因很简单,旧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职务犯罪情况复杂,情节差别很大,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问题涉及扶贫救济款项、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等,相对于一般的贪污受贿情节要严重,如果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全面的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在近一年里,众多判例已经为这样的新标准做了权威注脚,大家从判决结果中,自然就能感觉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判决中通常所说的金额,是贪腐、受贿的额度。而不少贪官往往不是单一罪行,而是被数罪并罚。除贪污受贿之外,最常见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比如,周永康、令计划、李春城、廖少华、陈柏槐等人犯滥用职权罪;郭永祥、蒋洁敏、倪发科4人罪行中还包括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王永春有4245.514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还有4人所涉罪名备受关注,周永康犯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令计划犯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杜善学向令政策“行贿”1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90.665万元,童名谦是唯一一位因在破坏选举案中失职渎职而以“玩忽职守罪”获刑的高官。
尽管数额不是绝对标准,但涉案数额较大显然不会量刑过低,这既符合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严惩的态度,也符合社会的整体预期。从已有的判例来看,涉案5000万以上的人基本都判无期。光看金额本身,已是影响极为恶劣。
目前,涉案金额过亿的贪官逐渐走向被告席,对他们的判决无疑备受社会关注。
这些判决的过程,既是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最直观的司法实践,也是纪法分开后司法机关发挥震慑腐败作用的果断行动。新的标准实施时间不长,“数额加情节”具体如何裁定,既有判例就是最好的示范和依据。
【附录】欧美国家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的规定
1 德国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
德国是一个相对比较廉洁的国家。在德国,刑罚种类有三种:罚金刑、自由刑(包括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和矫正及保安性措施。对贪污罪受贿罪只适用罚金刑、自由刑,且不含无期徒刑。德国刑法典第332条规定:第一、公务员或从事特别公务之人员,对现在或将来违反其职务之行为而要求、期约或收受利益者,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情节轻微者,处3年以下自由刑并科处罚金,本罪之未遂者罚之。第二、法官、仲裁人对现在或将来裁判上违反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利益而有下列情形者,处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情节轻微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第三、行为人对将来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利益,而当其向对方表示有该行为系违反其职务者或该行为之裁量系决定于利益之有无者,即应适用本条第一、二项处罚之。[13]
可见,德国关于贪污受贿罪的法定刑的规定,一是刑罚比较轻缓。德国最高的刑罚也只有无期徒刑,废除了死刑的规定。对贪污受贿罪只适用罚金刑和有期徒刑,且最高法定刑不超过 10 年。二是区别对司法腐败予以更严重的刑罚。德国在受贿罪的处罚上,对司法人员的刑罚要比一般公务员严厉的多,无论是起点刑还是最高刑都是一般公务员的两倍。三是在客观要件上没有构成犯罪最低数额的限制,受贿罪的成立不受实际收受与否的限制,只要有主观故意,即使尚未实际收受利益也构成犯罪既遂。
2 意大利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规定
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意大利与中国的国情最为接近,两国的历史、近现代的经济发展、人文价值观、甚至在对待腐败的文化上,也有许多相似之处。意大利刑法中的贪污罪被有的学者称为“监守自盗罪”,[14]指公务员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法侵占因职务或公务所持有的款项或其他动产物品,或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窃取的犯罪。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犯第一种类型的贪污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科4万里拉以上罚金;犯第二种类型的贪污罪处3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并科4万里拉以上罚金。犯前两款罪的,应同时宣告剥夺公权。犯第三款贪污罪的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徒刑,并科2万以上40万里拉以下罚金。
意大利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因贪污或索贿而受到处罚意味着褫夺公职终身,但因存在减轻情节而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味着暂时褫夺公职1年至5年。对于受贿犯罪,分为六个罪名,包括索贿罪、履职受贿罪、渎职受贿罪、司法受贿罪、教唆贿赂罪、收受外国人贿赂罪,并对不同的罪名的的进行不同的处罚。一是犯索贿罪的,判处4年到12年有期徒刑;应附加永久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二是履职受贿罪对履职前后的受贿规定的不同的刑罚,履职前受贿的判处6个月到3年有期徒刑,履职后受贿的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渎职受贿罪对国家公务员和从事公务的人,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公务员犯渎职受贿罪的判处2年到5年有期徒刑,不是公务员的犯渎职受贿罪的在公务员三分之一以下判刑。四是司法受贿罪处罚最重,最高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15]受贿除了受到规定的处罚以外,还可以或必须单处罚金、剥夺公权、禁止担任法人和企业的领导职务、取消与公共、行政签约的资格。
一是对受贿犯罪的规定比较详细,把现实生活中的主要受贿情形都纳入了调整范围,很少有遗漏,而且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不同的法定刑,甚至一个行为的先后顺序不同,都规定了不一样的法定刑,如履职受贿罪。二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比较严厉。对受贿犯罪没有起点数额的规定,哪怕是受贿一元钱也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三是附加刑的种类比较多。受贿犯罪分子除了受到较重的自由刑以外,在其它方面也得不偿失,经济上要被罚金,政治上要被剥夺公权、禁止担任法人和企业的领导职务等。
3 美国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规定
美国有着众多的法律规定公务员的受贿行为,而且这些法律之间有比较复杂的适用关系,所以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刑事处罚也是多种多样。不论其相互之间的适用关系,就刑罚种类来说有四种:拘禁、罚金、剥夺公职保有权、没收犯罪所得利益。
第一是拘禁刑。与公务员有关的联邦法律中都规定有拘禁刑,但在适用要件和刑期上不同。其一、联邦贿赂法第201条规定,对于犯有重型贿赂罪的(有枉法意图),判处15年以下的拘禁刑;对于犯有轻刑贿赂罪的(无枉法意图),判处2年以下的拘禁刑。但联邦贿赂法第666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一种贿赂罪(相当于重型贿赂罪),法定刑却是10年以下的拘禁刑。其二、20世纪70年代以后,本来属于轻型贿赂罪的许多行为都被当做霍布斯法上的敲诈罪予以处罚。主要原因是因为霍布斯法的法定刑要重的多,可判处20年以下的拘禁刑,更能满足联邦政府及公众希望严惩公务员贿赂行为的要求。其三、RICO法往往也被用于公务员贿赂行为的规制中。根据该法的规定,被告人如10年以内两次犯有该法所列举的“前提犯罪”并给企业造成影响的,就构成“不正当敛财行为的累犯”,就应适用该法处罚,该法所规定的拘禁的期限是20年以下。
第二是罚金刑。规制公务员贿赂行为的联邦法规对公务员贿赂罪都适用罚金刑,并且罚金既可作为独立刑,也可作为拘禁刑的附加刑适用,但在罚金刑的金额上有所不同。联邦贿赂法第201条和第666条都规定,可以判处所授受贿赂金额3倍以下的罚金;霍布斯法虽规定有罚金刑,但采取的不是倍数罚金制,而是直接规定罚金1万美元以下;RICO法因以“不正当敛财的累犯”为规制对象,所规定的法定刑也相对严厉,可判处2.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
第三是剥夺公职保有权。联邦贿赂法是唯一规定了剥夺公职保有权的联邦法律。根据第201条的规定,对于犯有该条所规定的重型贿赂罪的,可以剥夺其在美国保有的与名誉、信任、利益有关的公职的资格。这种对公职保有权的剥夺只适用于犯了重型贿赂罪的人,对轻型贿赂罪的不适用。
第四是没收犯罪所得利益。RICO法直接规定了对犯罪所得利益的没收。根据该法的规定,不仅必须没收通过实行包括贿赂罪在内的“不正敛财行为”所得到的一切利益,而且,对于与“不正敛财行为”有关而设立、经营、管理、参与的企业中犯人所拥有所有利益、请求权、财产权、债权等都必须予以没收。
美国长期以来以人权问题对中国横加指责;
中国为与国际司法制度接轨,先后修改《刑法》,废除多项死刑;
然而,中国的贪官污吏们,不断刷新贪腐记录,没有最高,只有更高;
在健全法制的同时,他们总能钻法律的空子,死缓改无期,无期改有期;
老百姓呼吁“贪官没有免死牌”,专家教授会说“这是仇富、仇官心理”;
贪腐3亿多,判刑死缓,“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何不学习美国“判2、3百年”?
贪腐多少判死刑?
刑法九条新修订;
减无期后终身禁,
欧美受贿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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