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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确权试点至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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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至22




2016年08月17日 08:13    来源:经济参考报   


核心提示:现在国家经济不断的发展,许多农村的青年选择外出打工赚钱,只留下老人在家看孩子,所以在农村大量的土地荒芜没人耕作,现在国家将进一步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至22个。
农业部日前发布的消息显示,今年将进一步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至22个,与此同时,能让农民变成村集体“股东”的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革试点正在全国多个地区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顶层设计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中,今年有望密集出台。
业内人士表示,价值数万亿元的资产和资源是集体经济存在的根基,通过改革,很多遗留问题将成为历史,不仅能够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集体资产盈利后的分配问题也能得到解决,能更好地保障农民个人的财产权利。
8月15日,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贵州省湄潭县宣布挂牌成立该省首批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据湄潭县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县于去年启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经过一年多时间,全县16个试点村已先后完成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集体资产清查和股权设置与量化等前期工作。
据了解,股改时,该县采取了“确权确股不确资”的方式,将经营性和资源性集体资产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按1人1股平均量化,只设成员股、不设集体股和其他股。并以“人为基数,户为单位”核发股权证书。未来,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开发农村资源,盘活集体资产资金,以市场主体身份开展经营管理,而农民按规定,通过持有的股份获得分红。
目前,16个村共计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2766人,配股对象62766人,设置股份62766股。
纳入确股的集体资金857282.28元,还有林地189宗10594亩,耕地424宗1451亩,荒地30宗1204亩,建设性用地9宗105.54亩等。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全县119个村产权制度改革2016年底将全面完成。
湄潭县的改革并非孤例,全国其他地区也在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在安徽省旌德县,通过探索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等“股改”试点,原来许多集体经济“空壳村”,贫困村甩掉了“穷帽”。仅2015年,全县68个村有55个村(社区)拥有了经营性收入,累计达到285万元。而江苏省农委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该省共有6751个村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96个村正在改革,共占总村数的40%。改革共量化集体经营性资产 559亿元,累计分红92亿元。
各地试点在积极推进的同时,顶层设计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中。《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今年我国有望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出一系列指导文件,包括 “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管办法”等。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资产不明晰、所有权被虚置等问题突出。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过去农村集体资产遗留的一些问题导致许多农民权益受到损害,想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顶层设计,首先要清查核资,进行集体成员认定,以此保障他们的收益分配权。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成果及其他相关数据显示,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总面积为66.9亿亩,包括55.3亿亩农用地和3.1亿亩建设用地,非资源性资产达到2.4万亿元,这些资产和资源是集体经济存在的根基。李国祥表示,数万亿集体资产只有做到产权清晰,才可以避免很多矛盾,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他说:“集体资产能到产权交易中心规范化地流转,整个集体资产就可以实现保值、增值。通过这个改革,使集体资产能最大化地得到利用,从长期看意义很大。”
实际上,把握好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是当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今年将进一步扩大整省试点。该项工作2009年启动,根据农业部最新发布的消息,在前两年选择山东、四川、安徽等12个整省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再选择河北、山西等10个省份整省推进。
按照此前定下的时间表,今年是此项工作全面完成前的倒数第二年。在专家看来,土地确权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必须要做到前面的。只有通过确权颁证,才能确定土地对应的权属关系,才能随即展开其他各项改革工作。
点评: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资产不明晰、所有权被虚置等问题突出,过去农村集体资产遗留的一些问题导致许多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现在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今年将进一步扩大整省试点,是对当初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过。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开展确权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更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
(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流转会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农村土地确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确权机关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基本方法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土地确权专用仪器
1、手持GPS面积测量仪;
2、测距望远镜
3、RTK
4、全站仪

常见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
38、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39、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0、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1、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42、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3、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44、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45、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确权登记
以全面摸清农村土地、房屋的空间属性和权属属性,并建立健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
2008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1年3月16日发布的"十二五"规划纲[5]要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先补后占,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2011年2月,农经发2011[2]号文件《关于开展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指出承包经营权登记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确、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备受关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2015年将再度扩容。根据部署,湖南、湖北、江西、江苏、甘肃、宁夏、吉林、河南、贵州等9省区今年将被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

必要性
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凡此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间信息;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
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变更登记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
1. 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登记解读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天诚国土)。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内涵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总的来说,做的是不错的。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2、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
答:我省的这项工作起步较早,发展较快。据统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率分别为94%、92%和94%。在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没有问题的。可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主要有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二是便民高效原则。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四是急需优先原则。五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4、哪些情况下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二)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暂缓办理的。
5、怎么处理农民宅基地这一农村土地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答:农民宅基地历史延续时间较长,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为此,国家四部委对下列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非本村村民的,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成员的人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3)已非本村村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2)、(3)两类的,均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6、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对此如何处置?
答:所谓的"小产权房"就是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供非本集体成员居住的商品房。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每户才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因而"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这也是"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不少老百姓的利益,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进行试点,我们将根据试点后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规定去完善相关的手续。

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公有制,不是进步,而是复辟


易中天

本文转载自春雨友情

商欣仁 ‪<</span>fkue624@163.com>按:言意简赅,醍醐灌顶!为易中天文章叫好。他:

1,说清楚了甚么是文明的三要素。
2,揭穿中华谬论史。
3,对比中华古今史的制度。
4,人类文明史都是以爱为本——博爱、兼爱、仁爱。任何煽动“恨”与“斗”的就是反文明。
5,《马论》错在用“贫富”划分阶级;我认为“牟利手段”才是划分阶级属性、研究历史走向的唯一标准:
6,依仗特权和垄断牟利的,是“特权阶级”;
依靠创造和竞争牟利的,是“资产阶级”;
特权无门、竞争无能的,是“无产阶级”。
7,他开启尘封千年的头脑功能、耕耘荒芜已久的思想土壤,虽千万人,吾往矣写中华历史。
 
一,挤压中华泡沫史。
所谓“中华5000年文明”就是泡沫史,有史可考的中华文明只有3700年。
有人说从地下挖出了几万年前的陶罐,证明中华文明还包括“史前史”。这是无知,还挖出过50万年前的头盖骨呢,与文明史扯不上半点关系。文明包含三要素:
哲学——人类思想的荟萃;
宗教——人类心灵的寄托;
艺术——人类对万物之美的诠释。
哲学、宗教、艺术萌芽之前,没有文明史,只有莽荒史、原始部落史。中华文明史没有5000年,只有3700年。
二,揭穿中华谬论史。
比如:究竟是谁“推翻了三座大山”?就需要正本清源地告诉读者:
——“封建主义”就是分封制,是被秦始皇推翻的;
——“帝国主义”就是帝王制,是被孙中山推翻的;
——“官僚资本主义”?根本不存在!官僚主义=垄断主义;资本主义=竞争主义。竞争与垄断水火不容,史上何来既垄断又竞争的“官僚资本主义”?只有“官僚权本主义”!
“封建制”之后是“集权制”,区别在于:
封建制 —— 思想多元、言论自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集权制 —— 思想单元、言论禁锢、言多必失、祸从口出。
而且封建社会只有“天子”,集权社会才出现了“皇帝”。
秦始皇推翻了“封建制”后,创立了“中央集权制”,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集权制世代相传了2000多年,一直延续至今。
所以必须对历史纠偏——中国早没了封建,只有集权。
三、对比中华古今史。
比如:“奴隶制”和“极左制”,一对比就明白了,劳动人民统统被剥夺了“自由谋生权、自由迁徙权”、然后“一切行动听指挥”地奉命扛活。
再比如:“井田制”和“公社制”,一对比又明白了,都是土地公有制!名义上“公有”,支配权都归一小撮人,要么在贵族手中,要么在“公仆”手里。百姓只剩下了“奉命扛活权”。
历史只有在对比中才能被看穿本质:不管这个主义那个主义,只要剥夺了人们“自由谋生、自由迁徙”权、只要重蹈“公有制”,那就不是历史的进步,而是复辟。
四、必须借用世界史。
比如十七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大师、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警世之言:
——财产不可公有、权力不可私有,否则人类必将进入灾难之门!
言简意赅,醍醐灌顶。“经济民有化”(自由经济)才能“政治民主化”(自由选举)。
作为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基本思想的第一位作家,约翰•洛克的警世之言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开国元勋、及法国启蒙运动中的许多主要哲学家:
——宪政就是契约,契约精神只能源自于经济私有化(民有化)的“自由经济”中。
就是说,没有“自由经济”的“自由选举”毫无制衡力,只能导致另一种专权与灾难。比如“坚决不走私有化邪路”的委内瑞拉、纳粹德国、前伊拉克、现伊朗,由于百姓的生计和生活统统依附于“公有制、国有制”,就算东施效颦实行了“自由选举”,选民也空有民主权力,毫无民主能力,只能把查韦斯、希特勒、萨达姆、内贾德、穆兄会、哈马斯等各路骗子或疯子选上台,只会让右翼民族主义、极左民粹主义、或宗教原教旨主义得逞。这绝非宪政民主,统统是垃圾民主,比开明专制更不如。
五、还要总结阶级史。
人类文明史都是以爱为本——博爱、兼爱、仁爱。任何煽动“恨”与“斗”的就是反文明。所以必须摒弃反文明的“阶级斗争”。
摒弃反文明的“阶级斗争”,却不可以模糊“阶级”之分。人分三六九等,当然有阶级之分,不同的阶级力量决定了不同的历史走向。“马论”错在用“贫富”划分阶级,我认为“牟利手段”才是划分阶级属性、研究历史走向的唯一标准:
——依仗特权和垄断牟利的,是“特权阶级”;
——依靠创造和竞争牟利的,是“资产阶级”;
——特权无门、竞争无能的,是“无产阶级”。
此标准能启迪读者,为啥有的社会进步成了民主?而有的社会依旧轮回在专制?规律是:民主=竞争,同样面对垄断为本的“特权阶级”造成的社会不公,竞争为本的“资产阶级”才能推动民主,而暴力为本的“无产阶级”再怎么造反与革命,都只会重蹈专制。
历史证明了一切:张角、朱元璋、李自成、张献忠、洪秀全、义和团、布尔什维克、国家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纳粹党)、意大利工人暴力团伙(法西斯)、红色高棉、红卫兵、造反派等
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各路“无产阶级”暴力团伙,从来都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却永远出不了人权。
【评】枪杆子里面出的政权,自认天下是老子用生命夺来的,必然不接受人民的监督,认为享受特权理所应当,必然产生腐败,红二代认为一定要保卫先辈夺来的红色江山,怎会轻易放弃政权!
我重写的《中华史》不是传统的叙述史,而是纠偏史、对比史、真相史、本质史,选票派看了会怒骂、毛派看了会咒骂、同行看了会妒骂、权贵看了会责骂。
可不管你们怎么骂,只要还剩下一口气,我也要重写中华史!
——开启尘封千年的头脑功能、耕耘荒芜已久的思想土壤,虽千万人,吾往矣!




附:

[转载]土地确权消解集体重造地主要彻底回到1949年前

 (2016-08-23 17:13:32)
 转载▼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土地确权消解集体重造地主要彻底回到1949年前作者:大国名媛

  编者按农业部近日发布消息,今年将进一步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试点至22个;与此同时,所谓“让农民变成村集体‘股东’”的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革试点,也正在全国多个地区推开。所谓土地确权,本质上消解了村集体的权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越来越成为空壳:土地一旦确权到户,村集体的发包权就不再有任何意义;土地形同私有。而所谓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则意在进一步将村集体资产全部量化到个人,进一步取消村集体对集体资产的调配权。
  
  讽刺的是,当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试点地——贵州湄潭县,又成为此次股改的试点县。“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实行近30年来,农村土地分配不公的状况日益严重,我们在全国不同地区的农村调研,无论到何处,总听到老百姓对不能调地的抱怨,此次股改,更要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方式确定给个人,意同对集体资产的彻底分割。政策的导向,正在一步步消解集体,一步步将农村土地、资产推向私有化。“集体”究竟意味着什么?取消集体对农村又意味着什么?本文的解析以深入浅出的方式作出了回答。
  
  改革,一直在强调要赋予农民更大、更多的“财产权”。这种言论听起来确实高大上、很舒服。有天上掉馅饼砸农民脑袋的感觉。但是这种“财产权”究竟是什么呢?究竟有何意义呢?这是需要深入分析、讨论的。其实,改革所言的“财产权”主要就是农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林地的承包权。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庄里的农地资源都不是农民的,而是集体的。农民和集体,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或两种完全不同的生产方式。改革要把这种由“集体所有”衍生出来的各种权利,通过政策、法律强制赋予其“财产权”意义和地位。表面上是在强调“农民”的权益,实际上却是在瓜分集体资源和集体资产。这对于村庄生产力的整体性,可能是一个非常危险、非常错误的发展方向。
  
  首先在法理上不通。《宪法》第十条对农村耕地、宅基地和林地的性质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一直备受攻讦。但不管其是否“产权模糊”,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土地产权肯定不是分散的农户独自所有的。这里需要一点系统论的常识。农民所有,与农民集体所有完全是两回事。集体自然是农民的集体,农户的集体。由“集体所有”衍生出来的一切权力,均需要由集体决定。而不能由分散的农户自行决定。集体在决定产权的分割和经营方式的选择时,有资格、有能力从村庄资源的整体性出发,从组织化和分工的角度出发。因此,集体是可以获得系统性、整体性利益的。这是一种特殊的“集体红利”。而分散的农户则完全不可能获得村庄系统性、整体性利益。所以从生产力角度,集体经营显然较之农户经营要更胜一筹。这是理解“集体”的第一点。
  
  第二,这些由“集体所有”衍生出来的权利,如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以及决策参与权、收益分配权等,并不具备独立的产权性质。即不应该有“物权”性质。打个比方,这套房子的所有权是王小二的。他可以决定其利用方式。自己用可以,租出去也行。还可以用于银行抵押。现在王小二把它“承包”给周小三长期使用。但改革却说,应该要赋予周小三房子的“财产权”。还要禁止王小二侵犯周小三的权益。结果就是王小二不仅收不到一分钱的“承包费”,还失去了房子的其他的一切权力。实际上被架空、被褫夺。而周小三在政府的启发、鼓励下,倒卖、抵押“承包权”,获得了10万元的利益。现在的问题就是:房子的“财产权”究竟是所有者王小二所有?还是“承包者”周小三所有?显然,改革,一直支持房子的“财产权”是周小三的,而不是王小二的。这种违背常理、常识的改革,若以法理来较真,必然就是强盗逻辑。根本无法服众。但不幸目前的农地改革就是如此。既然承认土地是“集体所有”,为什么要赋予分散的农户土地的“财产权”?如果要赋予农户的“财产权”,为什么不修改宪法,取消“集体所有”?
  
  改革,关乎亿万农民的利益,就应该师出有名、正大光明、堂堂正正。农地集体所有,不仅是一个“生产关系”的问题,更重要的它还是一种村庄整体性生产力发展必须的“生产方式”。
  
  其次,农地的产权,与资本的产权很不同。资本的产权可以分割、流转。所以资本市场会异常繁荣。但农地的位置固定、性能稳定。而且农地有特定的自然整体性。自然整体性是指农地的水源、土地、物种、气候等之间具有天然的、密切的内在联系。这就是庄子所说的“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由此才构成了农业资源的特殊的农业价值。所以,农地是不能胡乱分割的。没有自然整体性,就没有农地、就没有农业。在一个自然村里,河流是谁的?你能依据科斯的产权定理说是王小二的吗?如果是王小二的,那么河流里的水是从周小三的山上流下来的。周小三在山脚下修一个水坝,扭转水的流向。该河流就没有水源,就只有报废了。所以,村庄农业资源正确的产权安排一定需要建立在自然整体性基础上,才会产生积极的意义。无原则地以私有产权分割自然整体性,会非常愚蠢。这种自然整体性必然对称性要求农业资源的产权要有相应的完整性。村庄里的河流、山地必须既是王小二的,也是周小三的。才不会出现山上、山下打架现象。在这个角度看,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度有其深刻、合理的生产力内核。改革,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因为只有集体所有,才会统筹、适应山地、水源、河流的各种自然关系。相反,如果以私有产权分割农地的整体性,而且把这种整体性分割的非常细碎,必然导致整体性被分割、破坏。最后就是一种村庄的“私地悲剧”,就是一种“囚徒困境”。山下的王小二,平常河里没有水。山上的周小三,暴雨来临,就任其大水漫灌。这种农地产权制度就会完全失败、彻底失败。村庄里的所有村民成员一起倒霉。所以,市场化改革、产权改革一定不能忘记资源整体性底线。不能无原则、无底线滥用科斯定理中的“产权明晰”。
  
  整体性的道理其实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它说明“财产权”这种馅饼千万不能乱砸。比如,王小二生活在一个和睦的家庭里,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各个成员一般都有各个房间的使用权。并且家庭随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使用权的调整。外人无权干预。更不能为这个家庭强制设定各种“财产权”的游戏规则。不能说客厅的“财产权”是谁的?厨房的“财产权”是谁的?卫生间的“财产权”又是谁的?幸福的家庭一般就是家庭内部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度。产权在家庭外部非常清晰,有房产证。但在内部,则非常模糊。厨房、客厅、卫生间,每个家庭成员都可以随意使用。不用交易,不用“流转”。如果改革,一定要赋予每个家庭成员清晰的“财产权”。把各个房间的“财产权”明确归属。同时,还不断鼓励、允许家庭成员可以自行抵押、交易其“财产权”。则必然就是在这个家庭内部人为制造矛盾破坏和睦气氛,最后导致家庭彻底瓦解。这种表面高大上的“财产权”改革,究竟是在做好事?还是在做坏事?
  
  不幸,目前的农地改革正是如此。家庭需要整体性,村庄同样需要整体性。改革以科斯产权理论为基础,以私有化改革为方向,竭力以“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为藉口,推动农地私有化。其实是正在彻底破坏村庄农地的整体性。而村庄农业资源整体性的支离破碎,必然使得各个怀抱“承包权”、梦想“财产权”的农户,最后都很难在村庄生存下去。一个没有整体性的村庄,处处都是产权掣肘,处处都是“钉子户”。所谓的农地“财产权”一定是白菜价。甚至一钱不值。在广东河源的一些村庄,撂荒的耕地,几乎占到了一半以上。有的甚至在80%以上。在四川成都、宜宾的一些农村,也基本如此。撂荒随处可见。足以证明农民对这一制度改革的无奈、失望。
  
  第三,“财产权”要分给“农民”。那么是什么“农民”呢?是所有平均的“农民”吗?这里一定要进行概念的澄清。不能是胡子眉毛、瞒天过海。改革三十多年以后,村庄内农民成员的分化相当严重。基本可以分为有“承包权”的村民,和没有“承包权”的村民两类。留守在村里的务农的农民,一般都是没有、或者少有“承包权”的农民。所以“承包权”并非均匀地、自动地分配到每个农民成员头上。改革提到的“农民”仅仅是村庄里的部分农民成员。而非所有“农民”。中国目前农地的“承包权”格局,基本上是1982年第一轮承包时奠定的。第二轮承包基本没有变化。改革竭力向全国推广“湄潭经验”。即所谓“生不增,死不减”。这种准私有化的改革路径,尽管严重破坏了村庄的整体性,严重破坏了村庄内部公平,但得到了顶层的肯定,所以才能在全国强制性推广。只有少数村庄进行了“大稳定、小调整”。如在黔东南的侗族的村庄,约定俗成地保留了十年一调整。所以就全国看,目前的农地的承包权主要掌握在1982年以前的出生的农民成员手里。1982年后出生的多数农民成员,至少没有直接的“承包权”。他们有可能继承父辈的“承包权”。但是由于各个家庭的兄弟姐妹的人数不同,“承包权”在各个家庭迅速出现了分化。2008年以后,改革进一步强调承包权“长久不变”,禁止进行任何的“承包权”调整。即使是在村里老老实实务农的、1982年以后出生的农民成员,也不允许村集体给他们调整土地。由此可以看出,目前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严重脱离各个村庄的实际。对真正务农的农民非常不公平。所谓的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实际上就是赋予一部分村民更多的“财产权”。改革,在以“财产权”的名义,要把这部分农民打造成为新型“地主”。同时,冷酷地拒绝赋予其他农民成员任何“承包权”、“财产权”。
  
  第四、赋予有承包权的农户“财产权”,其实就是在农村,尤其是纯农村地区制造新的地主阶层。这将为中国农业发展强加沉重的包袱。有“承包权”的农户有很多并不直接务农。并且,随着城镇化,这部分新型“地主”会越来越多。而真正在村庄里务农的农民,必须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才能扩大生产规模、获得一定的规模利益。但为此,他们必须支付每亩600-1200元的地租。地租,会以成本的方式计入农产品的价格体系。抬高中国农业的成本20%-50%。进而直接降低中国农业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有意思的是,顶层不断抱怨“地板”升高,要求扩大开放,同时又通过改革,不断抬高“地板”。结果就是中国粮食、大豆等逐渐失去竞争力,节节败退,自给率水平不断下降。目前中国的粮食自给率已经下降到87%以下。将来若不改变农地制度,粮食自给率水平还会进一步下降。下降到70%一点不奇怪。
  
  难道中国的农地改革,一定要验证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先生20多年前“谁来养活中国”的预言?在历史上,地租与高利贷一直是农民最沉重的负担之一。是中国发展最大的障碍。中国近一百多年的土地革命,消灭地主所有制的经济意义,其实就是要消灭地租和高利贷。“耕者有其田”,就是要让农民全部享有土地的收益,不用上交任何地租。并且,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政府的相关税赋还会由正转负,农民得到的正补贴会不断增加。这才是历史正确的发展方向。但是对科斯定理的误读,以及由此产生的农地私有化改革,在中国农村又制造出了数以千万计的新型“地主”。为此,农民要务农就不得不缴纳不菲的地租。可笑的是这种租佃行为被包装了好听的名字“土地流转”。而地租,则被赋予了更好听的名字“财产权”。那些在城市里生活、居住的农民工、准市民,一不留神就被改革成为了“地主”。
  
  在市场经济下,“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什么呢?自然不是生产附加值低的粮食作物,以保护国家粮食安全。而是生产经济作物。如蔬菜、水果,或者用于挖塘养鱼。甚至干脆就是“非农化”利用,直接用于地产开发、工业开发、旅游开发。只有如此,缴纳这种高额地租,才会有“平均利润”可期待。农业资本家会先算清楚这种算盘。或者巧立名目,骗取政府的各种补贴。一般的农民就只有默默承受高昂的租金。而国家,则会继续陷入这种制度性的困境之中。直到农业危机全面爆发。
  
  “改革”===>复辟的代名词。
  
  土地私有是私有制最基础的制度。
  
  反正是要彻底回到1949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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