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呼格案”主办人冯志明受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明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为其他单位个人在房地产、餐饮娱乐经营等给予帮助,收受财物450余万元;侵吞公款、公物;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对价值34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草菅人命的冯志明的开庭受审,当然大快人心,但是我仔细看了法庭指控他的罪名,感觉非常失望。有受贿罪,有贪污罪,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没有冤杀呼格吉勒图的罪。他明知呼格吉勒图是无辜的,却为了荣华富贵、飞黄腾达,刑讯逼供、徇私枉法、舞文弄法,冤杀18岁的呼格吉勒图,该当何罪!起诉书中为什么没有这条罪名?为什么除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全是经济罪名?这条为什么罪名不能提?会牵扯出更大的官员、法官得罪不起?
古人说:“最毒妇人心”,我认为不如说“最毒贪官心”。黄宏有句小品台词,一个人如果眼睛红了,心就黑了。为了钱,一旦内心被贪婪占据,贪官就会毫无底线、寡廉鲜耻、无恶不作,神马坏事都干的出来,杀人放火在所不惜。冯志明就是踏着冤屈者的尸骨血泪,一步步的走向飞黄腾达、荣华富贵。1996年,领导侦破“呼格吉勒图案”后,包括冯志明在内多位警官,因“迅速破获大案”获集体二等功。1999年任呼市公安局缉毒支队支队长,2002年下半年任赛罕公安分局局长,2011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2012年任呼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他的美好仕途,铺着呼格吉勒图的尸骨;他的荣华富贵,充满无辜者的血泪。含屈受冤者远远不止呼格吉勒图,呼格吉勒图案之前他就有过前科,肯定还有没有曝光的罪恶,1988年,因其传唤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室意外“触电身亡”他曾经被免去刑警队队长职务。没多久通过经营,很快又继续当官,升官发财,1992年任呼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1994年10月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1996年他制造了呼格吉勒图冤案。
新华社在回顾“呼格吉勒图案”时报道称: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所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17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从而引起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请杀冯志明!他够枪毙了!贪污了这么多钱,这么多罪名,还背负不止一条人命,已经死有余辜。价值34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就不能算贪污款、受贿金额了?你凭脑子想想,“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捆”,他如果不贪污、不受贿,官员又不能经商,哪来这么多财产?必定是贪污受贿所得!法律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条罪名,分明就是贪污罪、受贿罪的挡箭牌。如果是我们老百姓,早就打得让你“供认不讳”,你没干的事都屈打成招,官员贪污受贿的钱,不承认就没办法了?我不提倡刑讯逼供,对任何人都一样,但我认为可以常理推断是贪污受贿所得的财产,就算贪官不承认也可以定罪。何况,他冤杀呼格吉勒图,已经人神共愤、天怒人怨,不杀难平民愤,不杀人心不服!所以,我恳请杀了冯志明,以慰冤死者在天之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