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世界人权宣言、世界民主宣言、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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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歧视为无罪。(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二)人人有权了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工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三)父母结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二)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伤口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参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三)这此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体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人个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世界民主宣言
各国议会联盟大会第98届会议结束时通过的宣言
(1997年9月11日至15日,开罗)
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
重申各国议会联盟致力于和平与发展,并深信加强民主化进程和代议制机构将极大地有助于达到这一目标,
又重申各国议会联盟从事并致力于推动民主、在全世界建立多元化的代议制政府制度,并希望加强在这方面的持续的、多种形式的行动,
回顾每个国家均有按照其人民的意志、在不受别国干涉的情况下、严格遵照《联合国宪章》自由选择和发展自己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制度的主权权力,
又回顾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 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965年12月21日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还回顾其1994年3月通过的《关于自由公平选举标准的宣言》,其中重申,在任何国家,政府的权力只能来自于人民经过真正、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所表达的意愿,
提及1996年12月20日联合国秘书长向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提交的 《民主化纲领》,
通过以下《世界民主宣言》,并促请全世界各国政府和各国议会遵守其内容:
第一部分——民主原则
1. 民主是一项公认的理想和目标,它所根据的是全世界各国人民所持有的共同的价值观点,而不论其文化、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差别。因此,这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应在自由、平等、透明和负责的情况下行使,对各种观点给予充分的尊重,并为政体服务。
2.民主既是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也是一种应该按照既反映历史和文化特点、又不违反国际公认的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模式加以应用的政府形式。因此,它是一种不断完善的、而且永远可以再作进一步完善的状况,其进步有赖于各种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
3.民主作为一种理想,其目的主要是维护和促进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取得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增进国家的安宁、并创造有利于国际和平的气氛。民主作为一种政府形式,它是达到这些目标的最佳方法;它也是唯一有能力进行自我纠正的政治制度。
4. 取得民主的前提是,男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时有真正的伙伴关系,平等相处、互相扶持、取长补短。
5.民主状态确保权利移交、行使和更替的进程允许有自由的政治上的竞争,并且是人民按照法治的文字和精神公开、自由而不受歧视地参与的结果。
6. 民主是与序言部分所提到的各项国际文书内规定的各种权利不可分割的。因此,必须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而且,权利的正确行使必须与个人和集体责任相称。
7. 民主是建立在法律至上、行使人权的基础上的。在一个民主国家,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 和平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既是民主的条件,也是民主的成果。因此,和平、发展、尊重和遵守法治和人权是互相依存的。
第二部分——民主政府的内容和行使方式
9.民主是建立在结构完善、运行良好的机构、以及一套标准和规则的基础上,也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其权利和责任的整个社会的意愿的基础上的。
10.民主机构的责任是调解紧张局势,在多样化与统一性、个体与集体的互相矛盾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以增进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
11.民主是建立在人人有使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的基础上的;因此,它需要在各级有代议制机构,特别是有一个代表社会各个部分的议会,它具有必要的权力和手段通过立法和监督政府的行动来表达人民的意志。
12.行使民主的关键因素是定期举行自由公平的选举,让人民的意志得以表达。这种选举必须在平等和无记名的普选制的基础上举行,以便让所有选民能够在平等、公开、透明、有助于政治竞争的条件下选择自己的代表。为此目的,必须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取得信息的权利和组织政党和开展政治活动的权利。应该以不偏不倚的方式对政党组织、活动、经费、筹资和道德作出正确的规定,以确保民主进程的完整性。
13. 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是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因此,民主是与有效、诚实、透明的、经自由选出并应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负责的政府连在一起的。
14.对人民负责是民主的一项基本内容。它适用于所有担任公职的人,不论是选出的还是不是选出的,并且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公职机构。责任制意味着公众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有权向政府请愿并通过中立的行政司法机制争取平反。
15. 整个政治生活必须带有一种道德感和透明度,必须确立适当的规范和程序来维护这种道德感和透明度。
16.必须公平而不偏不倚地对个人参与各级的民主进程和政治生活作出规定,并必须避免任何歧视以及国家或非国家部门进行恐吓的可能性。
17. 司法机构和独立、公正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民主所根据的法治的保障。这些机构和机制要充分确保规则得到尊重、提高进程的公平程度、纠正不公正状况,人人都必须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取得行政和司法补救措施,国家机关和当局代表以及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尊重行政和司法决定。
18. 虽然有一个活跃的民间社会是民主的一项基本因素,但是,并不能想当然地就以为个人有能力并愿意参加民主进程、对如何施政作出决择。因此,必须创造有利于真正行使参与权利的条件,同时消除阻止、妨碍或抑制行使这种权力的障碍。因此,必须确保长期增进平等、透明度和教育,消除无知、不容忍、莫不关心、缺乏真正的选择、没有旨在纠正社会、文化、宗教和种族性质的或基于性别原因的不平衡或歧视等障碍。
19.因此,一个持久的民主国家需要有民主的气氛和文化,而这种民主的气氛和文化需要有教育和其他文化和新闻工具的不断培养和加强。因此,一个民主社会必须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致力于教育,特别是公民教育和培养负责任的公民。
20.有利的经济环境有助于民主进程;因此,社会在争取发展的同时,还必须致力于满足其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基本的经济需要,从而确保他们充分加入民主进程。
21. 民主状态的前提是意见和言论自由;这一权利意味着有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持有意见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体并不受边界限制寻找、接受和传授信息和观点的自由。
22. 民主机构和进程必须让所有人都能参与单一的和混杂的社会,以确保多样性、多元化和在容忍的气氛下与众不同的权利。
23. 民主机构和进程还必须增进地方和区域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力下放,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必要,并且使扩大公众参与的程度成为可能。
第三部分——民主的国际意义
24.还必须承认,民主是一项国际原则,适用于各个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国际关系。国际民主的原则不仅意味着各国有平等或公平的代表权,它还延伸到各国的经济权利和义务。
25.民主原则还必须适用于对全球关心的问题和人类共同遗产、环境的国际管理。
26.为了维护国际民主,各国必须确保它们的行为符合国际法,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进行任何危及或侵犯别国的主权和政治或领土完整的行为,并采取措施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分歧。
27. 民主国家应该在国际关系中支持民主原则。在这方面,民主国家必须不进行任何不民主的行为、声援民主政府和争取民主和人权的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部门,并声援那些被不民主的政权侵犯人权的人。为了加强国际刑事司法,民主国家必须谴责对国际罪行有罪不罚的现象和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现象,支持建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
1997年9月11日至15日,开罗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法国(1789年8月)
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的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因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经常针对着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会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不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财产是社会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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