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表述所有人类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联合国出版在其自己网站上。
世界人权宣言共有30条。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两个可选协约一起包含在国际人权法案中。前二者都是在1966年通过的,1967年执行。[1]
起草与表决过程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2]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副主席为中华民国籍的哲学家兼剧作家张彭春。[3]联合国秘书长邀请了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主持了宣言的起草。
参与人士
刚指派为联合国秘书处人权部的主任,[4]汉弗莱为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完成第一稿。[5]其他重要的贡献者还有黎巴嫩哲学家、神学家、教育家和外交家查尔斯·哈比卜·马利克和法国法学家和法官瑞纳·塞缪尔·卡肖恩。[3]卡肖恩在第二稿时确定了宣言现有的结构。[6]张彭春在起草过程中展现了独特的亚洲视角,巧妙地将儒家学说应用于解决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僵持局面。[3]
表决
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南斯拉夫、波兰、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和沙特阿拉伯),另有2国代表缺席。[7][8]尽管汉弗莱是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但加拿大在最初对宣言的草稿的投票中弃权,但同意了最终稿。[9]
以下是投了赞成票的国家(其中一些国家的政府或政党可能与现在不同):[10]
人权两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阶段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了更进一步的第二阶段的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用一个公约同时保证这两个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上达到共识。例如,一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为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另外撰写了人权两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两公约(联合国大会第2200号决议,A/RES/2200)。1976年1月3日开始生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政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也明确了部分权利的有条件性或者绝对性。比如,第四条允许缔约国在国家生存受到威胁并且正式宣布社会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减少原本应承担的义务,但减少的程度必须是客观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而生命权,人格权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这2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一般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2009年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声明,在中华民国辖内,司法判决可以立即引用国际人权法案[11]。
国际人权日
自1950年起,联合国把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国际人权日”。
影响
由于《世界人权宣言》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因此它并非一个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以后的两份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
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的判决书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但也有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对这一点学术界尚没有达成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是最具争议性的。该条虽然没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但《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迄今在许多的国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中华民国、新加坡、汤加王国、博茨瓦纳共和国、白俄罗斯以及美国的某些州,死刑依然是一种刑罚。有学者认为,如果“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那么死刑必须癈止;如果“人人有权享有自由”,那么监禁的刑罚也应该癈止。
5内容
全文
《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
世界人权宣言
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因此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
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
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
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
刑罚。
第六条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
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一条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
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该国在内,并有权返回
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 成年配偶,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 只有经配偶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
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
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该国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
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6其他
在1946年至1948年联合国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
美国与苏联及其他一些国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以美国为首的
资本主义国家和以苏联为代表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人权思想进行了交锋。经过联合国大多数国家的斗争,联合国制定了一个不仅包括
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而且包括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宣言。
7历史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继承、吸取了人类文化遗产中有关自由、平等、人权的一般观念,特别是近现代
西方国家有关人权的立法和实施经验,基本上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人民争取、维护人权的强烈愿望和当时多数人的认识水平,与当时欧美各国人权立法中体现的人
权概念相比,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充实和扩大,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大体说来,这些贡献是:
一、《宣言》对人权主体的规定比过去明确与完全,真正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宣言》的一系列条款中都强调“人人”,第1条是宣布总的原则:“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则明确规定:“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载之一切权利与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
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和门第、财产、出生或他种身份。”这是贯彻了
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但《宪章》比较笼统,《宣言》则进一步具体化了。这是总结了已往各国人权实施的教训,特别是法西斯主义、殖民主义压制、侵犯和剥夺人民人权的惨痛教训,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欧美各国人民在推翻
封建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之后,虽然在宪法上明确废除封建特权,确立了人人平等的人权原则,但人民实际享受仍然是不平等的,很多人由于受到财产、种族、性别等等各种限制,被部分甚至完全剥夺了人权。如
法国《人权宣言》公布后不久就实行《纳税选举法》,以纳税多少将公民区分为“积极公民”和“
消极公民”,结果当时只有400多万“积极公民”有
选举权,而2000多万“消极公民”被剥夺了选举权,而且只能选5万名富有者为“
选举人”,由他们去选举
议员、
法官和行政官。占人口半数的妇女也被宣布为“消极公民”。经过长期斗争,直到二战以后才实现了投票箱前的人人平等。又如美国《
独立宣言》虽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但这个“人”不包括黑人、印第安人等
有色人种,也不包括
妇女。直到1870年才从法律上废除了
奴隶制和种族歧视条款,1964年中才取消了选举权的“人头税”限制,1970年才废除了选举权的“测验文化程度”的限制。直到1920年法律才规定“不得因性别关系取消或剥夺合众国国民的投票权”,而1972年国会通过的关于男女平权的宪法修正案,至今仍未得到足够的州立法机关批准。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加上当时是二战后不久,世界人民对德、意
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残酷迫害屠杀人民、灭绝种族的暴行记忆犹新,老的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把殖民地、
附属国人民视作下等人”、“劣等民族”,暴力镇压民族独立运动,无视甚至任意侵犯和剥夺当地人民人权的情况仍然严重存在。因此,《宣言》首先确定人权的“人”是指“所有人”,明确否定借口各种社会区别来限制或剥夺任何人的人权。这的确是吸取了各国
人权实施的经验教训,反映了被压迫人民的正义要求,应该说是国际人权观念的一大进步。
二、《宣言》对权利的具体规定比过去更为广泛,内容涉及到人们
社会实践、社会生活和
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与欧美人权的国内立法相比有些方面确实有所进步,因而可以说是代表了新的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权概念,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式,这对促进各国人权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展开来看,《世界人权宣言》共30条,其中27条是对具体人权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及政治权利。从第3条至第21条,主要是个人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应享有的各种自由和
平等权利。客观地说,这类权利基本上是根据西方传统的人权观念和立法模式制定的,没有什么明显的进步。另一类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即从第22条至第27条。其中第22条是宣布基本原则:“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通过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第25条是宣布:“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的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并指出妇女和儿童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应该说,宣言的这些内容是对西方那种把人权归结为只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狭隘的传统观念的一个突破。正是以此为基础,后来联合国又进一步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与《宣言》一起构成了公认的“
国际人权宪章”。而两公约在序言中都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和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这就是说《宣言》的精神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完整的人权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两者缺一不可,尊重、实现、维护、发展人权,评价人权状况,必须坚持人权的全面性。这是《宣言》反映各国普通劳动者特别是广大
经济文化落后国家人民的要求,而获得的国际人权观念的又一大进步。
三、《宣言》把权利和
义务联系起来,否定没有义务、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宣言》第29条强调“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在行使
权利和自由时,要“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要“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特别是强调“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这是正确的。这就是说,不存在什么个人的“绝对权利”、“绝对自由”,因为人总是社会的人,不存在与世隔绝、脱离社会和他人的孤立的个人,任何人只有与社会、他人发生一定的社会联系和关系才能生存和发展。《宣言》在人权问题上明确主张权利和义务统一的
原则,反对那种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片面的人权观,应该说这也是国际人权观念的一大进步。
四、《宣言》要求建立一种使其所载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的国际的
秩序”。这是《宣言》第28条提出的,这条表面似乎抽象,但只要联系
《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宣言》开始的《序言》就可以理解,实际上是在批判发动侵略战争和严重压制、侵犯、破坏和践踏人权的
法西斯主义,以及殖民主义等压迫人民的暴政,指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方向就是建立一种所有人(而不是少数人)都能享受真正自由、平等、人权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应该说,《宣言》这一条所蕴含的思想,符合全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世界人民反对
殖民主义、霸权主义、
强权政治的斗争,建立尊重各国领土、主权,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正义事业,是有积极意义的。